篇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強化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故意侵權可判定默認500萬元的賠償。并確定了三倍以下賠償懲罰性賠償。同時規定網絡服務商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現行法律相比,草案強化了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草案,故意侵犯專利權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給予權利人500萬元賠償款。
現行的專利法并沒有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做出明確規定,僅指出,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新修訂的草案則明確,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后果等因素,判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數額。
若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人民法院可處以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而現行法律對此項情形僅判定賠償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數額。
近年來,電商領域成為侵權現象的“重災區”。草案對此特別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應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本條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還規定,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若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強制執行。 (新華社 記者 白陽)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說明
一、專利法修改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新的形勢對專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近年來,我國在專利保護方面開展了扎實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績和進步。但是,隨著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加劇,專利保護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在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過程中,發現專利侵權現象較為普遍,特別是群體侵權、重復侵權較為嚴重,加之專利權無形性和侵權行為隱蔽性的特點,導致專利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使我國一些創新型企業處境艱難。這些企業既難以從創新中獲利,也難以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專利保護不力嚴重挫傷了我國企業的創新積極性,甚至導致部分企業喪失了對專利保護的信心。
我局于2011年11月啟動專利法特別修改的準備工作,陸續在北京、浙江、江蘇、湖南和廣東等地進行實地調研,并多次組織召開相關研討會、座談會。在充分考慮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13年1月上報國務院。2014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專利法執法檢查工作,從專利質量、專利保護、專利運用、公共服務等方面對專利法修改提出了具體意見。為此,有必要對2013年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補充完善,對專利法進行全面修改。據此,我局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對2013年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
二、指導思想
本次專利法修改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為目標,立足國情,放眼世界,針對我國專利法實施中的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實行嚴格的專利保護制度,保護創新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專利實施與運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為深化科技和經濟體制改革、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法律保障。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涉及實質性修改的條文共33條,新增“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一章,其中對現有條文修改18條,新增14條,刪除1條。另有適應性文字修改或調整的條文4條。
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制度,實行嚴格的專利保護制度,圍繞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法力度,針對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專利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建立健全打擊專利侵權長效機制,促進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有效銜接,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專利維權成本,營造公正公平、規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場環境。主要建議包括:為解決“舉證難”問題,完善相關證據規則;為解決“周期長”問題,明確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為解決“賠償低”問題,增設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為解決“成本高、效果差”問題,增加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故意侵權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假冒專利的處罰力度,完善行政執法手段,明確間接侵權責任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建立專利權保護信用信息檔案。(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
(二)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專利價值。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解決專利創造、管理和運用中的突出問題,健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專利技術轉化機制,更好地激勵創新并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主要建議包括:為充分調動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促進技術創新,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范圍,規定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適用約定優先原則;為解決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專利技術轉化率低的問題,允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根據與單位的協議實施專利技術,并獲得相應收益;為解決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引入當然許可制度,降低專利許可成本;為處理好標準與專利的關系,規定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增加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性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
(三)落實政府職能法定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
按照依法治國、職能法定要求,加快政府部門職能轉變,明確國家和地方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調專利行政部門在加強市場監管、提供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運用等方面的責任。(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
(四)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升專利質量。
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創新需求,結合國際發展趨勢,適當擴大專利保護客體范圍,增加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延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從方便申請人、提高專利質量角度出發,優化專利申請、審查、復審和無效程序,增加外觀設計國內優先權制度,完善有關優先權要求的規定,明確專利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依職權審查原則。(第二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五)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
根據實踐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業基本準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止“黑代理”行為,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作出明確規定,營造有利于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法治環境;明確專利行政部門鼓勵和規范專利信息市場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的責任,積極培育形成一批市場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的專利信息服務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專利戰略規劃、專利分析預警、海外維權等高層次服務。(第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八條)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進行了完善和適應性修改。(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專利法修訂草案對照表(7~9章)
現行專利法
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行政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行為,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依法查處,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可以沒收侵權產品、專門用于制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對重復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處以罰款,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新增)
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達成后,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并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新增)
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物、零部件、設備,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明知有關產品、方法屬于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的,應當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新增)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未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侵權產品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應當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其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可以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專利行政部門認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犯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的,應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本條第一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四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后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均可以主動出具上述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五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六十七條
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侵犯專利權行為或者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處理或者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擾亂市場秩序的故意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當事人拒絕、阻撓專利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于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成立后,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九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七十條
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新增)
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權保護信用信息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七十五條(新增)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需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許可。
未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經營目的從事專利代理業務。違反本款規定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刪除)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專利行政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專利行政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專利的實施和運用(新增)
第七十九條(新增)
各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鼓勵和規范專利信息市場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
第八十條(原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八十一條(新增)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職務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后,在不變更專利權屬的前提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協議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八十二條(新增)
專利權人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愿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當然許可。
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當然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撤回當然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當然許可聲明被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當然許可的效力。
第八十三條(新增)
任何人有意愿實施當然許可的專利的,為獲得當然許可,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支付許可使用費。
當然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作為獲得當然許可的證明。
當然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請求訴前臨時禁令。
第八十四條(新增)
當事人就當然許可發生糾紛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五條(新增)
參與國家標準制定的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不披露其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視為其許可該標準的實施者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使用費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六條(新增)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八十七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八十八條(新增)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接受專利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對其吸納的會員以及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新華社、國務院法制辦公室)